青岛市房屋维修基金,如何提取或使用?

有趣 6 2024-04-26 17:50:03

什么是青岛市房屋维修基金?

青岛市房屋维修基金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推开城市居住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改革的通知》(国发〔2007〕18号)要求,为妥善解决城市保障性住房维修资金使用问题,于2008年成立的。基金通过向出售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开发经营单位征收房屋维修基金,再将这些资金下拨给业主,用于房屋维修。房屋维修基金归属全体房屋所有者共同所有,不得挪用。基金按照“谁受益,谁缴费”的原则,由房屋的开发经营单位向购买房屋的个人或单位收取。房屋维修基金由房屋开发经营单位统一向城市住房维修基金管理中心汇交,并专户存储。房屋维修基金只能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房屋本体维修,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房主缴交的房屋维修基金可以用于房屋的维修、改造、翻新等费用。

青岛市房屋维修基金,如何提取或使用?

青岛市房屋维修基金如何提取或使用?

符合以下条件的业主,可以提取和使用房屋维修基金:

房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满两年;

业主已缴纳了房屋维修基金;

业主需要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房屋本体进行维修;

维修费用由业主承担;

维修工程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施工许可证。

业主提取房屋维修基金的程序如下:

向房屋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填写房屋维修基金提取申请表;

提交房屋维修基金缴纳凭证;

提交房屋维修工程概算;

提交房屋维修工程施工许可证;

街道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街道或乡镇人民政府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报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

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报市房屋维修基金管理中心;

市房屋维修基金管理中心将房屋维修基金拨付给业主。

业主提取房屋维修基金后,应按照房屋维修工程概算,使用房屋维修基金进行房屋维修。房屋维修完成后,业主应向街道或乡镇人民政府提交房屋维修竣工验收报告。街道或乡镇人民政府将房屋维修竣工验收报告报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房屋维修竣工验收报告报市房屋维修基金管理中心。

业主提取房屋维修基金,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如实申报房屋维修工程的概算和实际费用;

按照房屋维修工程概算和实际费用使用房屋维修基金;

对房屋维修工程质量负责;

妥善保管房屋维修基金提取证明和房屋维修竣工验收报告;

配合有关部门对房屋维修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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