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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5 / 09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调整北京市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的通知》(京人社发〔2023〕144号),北京市社会保险缴纳基数调整如下:
本通知适用于在北京市及其所属各区县工作的全部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国有、集体、私营、外资、港澳台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北京市社会保险缴纳基数调整为: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数,下限为4630元,上限为32234元。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保持现行标准不变,企业为16%,个人为8%。
缴费标准不变,根据缴费基数分档缴纳。
本调整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1. 用人单位应根据新的缴纳基数标准,及时调整职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金额。
2. 个人缴费基数由用人单位按月职工工资收入确定。
3. 职工工资收入中未计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工资部分,可作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
4. 对于已经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职工,其待遇标准根据新的缴费基数标准进行调整。
5.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